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債權人 王永龍 非訟代理人 張捷誠 律師債務人 石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58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257,400元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2,99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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