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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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撤銷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撤銷處分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駁回再抗告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二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就孫增同等二十二名被告案件,函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之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檢紀翔 字第一○四○○○一○六一號函文處分一案,不服第一審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迭經第一審及原審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三、再抗告人猶為不服,對於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揆諸上開規定,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黃瑞華法官呂丹玉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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