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訴人 歐鴻杉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上訴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訴訟代理人 李昌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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