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傳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100年度執字第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傳賢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吳傳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傳賢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受刑人吳傳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7日凌晨1時│99年9月10日│99年7月17日凌晨1時│││40分往前回溯4、5日││40分往前回溯4、5日│││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度案號│偵字第4041、4048號│偵字第4041、4048號│偵字第4041、404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2月1日│100年2月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備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99│例等罪,前經本院99│例等罪,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55號定│年度訴字第3655號定│年度訴字第3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99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度案號│偵字第4041、4048號│毒偵字第690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4月22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55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備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