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500號原告 杜明鴻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玉蘭 複代理人 余文心 被告 杜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第五行至第七行中關於「杜明鴻」記載,均應更正為「杜清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1日所為99年度苗簡字第50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第五行至第七行中關於「杜明鴻」記載,係「杜清榮」之誤寫。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