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 江韻瑛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34×10=1,360)。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34,000元,而其積欠債務之原因係配偶 丁百川 購買汽車,而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又因丁百川四處欠債等情,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有之汽車車號0000-00、或其他欠債之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並陳報目前工作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其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請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為何人所有?若為租賃之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陳報「聲請更生前3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
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一、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一二、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而受刑之宣告。
一三、聲請人依法須負擔之扶養義務:聲請人主張應負扶養義務之2名未成年子女,該2人之就學狀況如何?並應提出前2年聲請人實際負擔之扶養費用,其支出之金額及證明文件。另說明目前該2名子女現住於何地?由誰負扶養照顧義務?每月實際支出由誰負擔?並提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近3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一四、請與日盛銀行、第一銀行、星展銀行(原名寶華銀行)等債權人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協商,並回報協商之進度或結果,如仍未能達成協商,請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須包括期數、利率、每期清償金額)又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
一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汽車現有市值為何?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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