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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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曹月霞
陳威智 陳秀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宜公司)、 曹郁 妙間因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曹月霞、陳威智及陳秀圓原起訴之請求如下(見原審卷㈠第7頁、卷㈢第83-85頁):
㈠先位聲明:
⒈昌宜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2、3之建物所有權依附
表一所載分別移轉登記予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並將房屋及車位依附表一所載分別交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⒉ 曹郁妙 應將附表二所示編號1、2、3之土地所有權依附表二所載分別移轉登記予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㈡備位聲明:
⒈昌宜公司應給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各100萬元、96
萬元、94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曹郁妙應給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各132萬元、139萬
元、13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核上訴人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下:㈠關於曹月霞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⑴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1380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49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76頁)。
⑵建號776號建物及地下二層停車位編號40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21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12頁)。
⑶合計上述不動產價額為10,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32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曹月霞應繳納第一審之費用為106,160元,曹月霞已繳83,962元,應補繳22,198元。
㈡關於陳威智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⑴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1380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0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84頁)。
⑵建號784號建物及地下二層停車位編號44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25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21頁)。
⑶合計上述不動產價額為10,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350,000元(0000000+96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陳威智應繳納第一審之費用為107,480元,陳威智已繳85,150元,應補繳22,330元。
㈢關於陳秀圓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⑴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1380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46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96頁)⑵建號768號建物及地下二層停車位編號19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90,000元(見原審卷㈠第30頁)。
⑶合計上述不動產價額為10,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300,000元(0000000+94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陳秀圓應繳納第一審之費用為105,720元,陳秀圓已繳83,665元,應補繳22,055元。
四、原審判決:㈠昌宜公司應給付曹月霞446,5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曹郁妙應給付曹月霞28,5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昌宜公司應給付陳威智400,5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曹郁妙應給付陳威智82,0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昌宜公司應給付陳秀圓391,0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曹郁妙應給付陳秀圓79,000元及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
五、上訴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16-17頁):
㈠先位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昌宜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2、3之建物所有權依附
表一所載分別移轉登記予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並將房屋及車位依附表一所載分別交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⒊曹郁妙應將附表二所示編號1、2、3之土地所有權依附表二所載分別移轉登記予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㈡備位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⒉開廢棄部分,昌宜公司應再給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各553,500元、559,500元、549,000元及均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上開廢棄部分,曹郁妙應再給付曹月霞、陳威智、陳秀圓
各1,291,500元、1,308,000元、969,000元及均自9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核上訴人第二審訴訟費用如下;㈠關於曹月霞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0,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845,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曹月霞應繳納第二審之費用為159,240元,曹月霞已繳125,943元,應補繳33,297元。
㈡關於陳威智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0,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2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867,5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陳威智應繳納第二審之費用為161,220元,陳威智已繳127,726元,應補繳33,494元。
㈢關於陳秀圓部分:
⒈先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0,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元。
⒉備位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518,000(000000+969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
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之規定,陳秀圓應繳納第二審之費用為158,580元,陳秀圓已繳125,497元,應補繳33,083元。
七、據上,上訴人曹月霞尚應補繳第一、二審之裁判費合計55,495元(22198+33297=55495);陳威智尚應補繳55,824元(22330+33494=55824);陳秀圓尚應補繳55,138元(22055+33083=55138)。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依本裁定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潘大鵬附表一┌───────────────────────────────────────┐│昌宜公司應移轉予上訴人三人部分:│├───┬──┬─────┬────┬────────────┬────────┤││││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共同部分面積││姓名│建號│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建物門牌│屋層數│及面積│權利範圍││││││合計││├───┼──┼─────┼────┼─────┬──────┼────────┤│曹月霞│776│台北市南港│鋼筋混凝│九層58.21│陽台7.62│經貿段788建號,│○○○區○○段│土造十層││雨遮5.92│面積:││││58-2地號│││合計:71.75│1644.82││││----------││││權利範圍:100000││││台北市南港││││分之1373│○○○區○○街68││││經貿段789建號,││││號9樓││││面積:1756.66││││車位編號:││││權利範圍:100000││││地下二層40││││分之374││││號│││││├───┼──┼─────┼────┼─────┼──────┼────────┤│陳威智│784│台北市南港│鋼筋混凝│十層58.21│陽台7.62│經貿段788建號,│○○○區○○段│土造十層││雨遮5.92│面積:││││58-2地號│││合計:71.75│1644.82││││----------││││權利範圍:100000││││台北市南港││││分之1373│○○○區○○街68││││經貿段789建號,││││號10樓││││面積:1756.66││││車位編號:││││權利範圍:100000││││地下二層44││││分之374││││號│││││├───┼──┼─────┼────┼─────┼──────┼────────┤│陳秀圓│768│台北市南港│鋼筋混凝│八層58.21│陽台7.62│經貿段788建號,│○○○區○○段│土造十層││雨遮5.92│面積:││││58-2地號│││合計:71.75│1644.82││││----------││││權利範圍:100000││││台北市南港││││分之1373│○○○區○○街68││││經貿段789建號,││││號8樓││││面積:1756.66││││車位編號:││││權利範圍:100000││││地下三層19││││分之374││││號│││││├───┴──┼─────┴────┴─────┴──────┴────────┤│備考││└──────┴────────────────────────────────┘附表二┌─────────────────────────────────────┐│曹郁妙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三人部分:│├──────────────────┬─┬────┬───────┬───┤│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台北市○○○區○○○段││58-2│││100000分之1380│曹月霞│├───┼────┼───┼──┼──┼─┼────┼───────┼───┤│台北市○○○區○○○段││58-2│││100000分之1380│陳威智│├───┼────┼───┼──┼──┼─┼────┼───────┼───┤│台北市○○○區○○○段││58-2│││100000分之1380│陳秀圓│├───┼────┴───┴──┴──┴─┴────┴───────┴───┤│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