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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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7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3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豐榮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豐榮於民國99年5月20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環中東路往中華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道,適有前方 吳金翰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不慎與 張燦儀 所駕駛並搭載其妻即被害人 李麗珍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李麗珍因而下車至該自用小客車後方警戒並指揮交通,詎楊豐榮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警戒指揮之李麗珍,致使李麗珍當場倒地並受有左側第4至7肋骨骨折、左側創傷性氣胸、雙膝挫傷皮下瘀血等傷害。案經被害人李麗珍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楊豐榮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豐榮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李麗珍於100年8月11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狀上所附本院收文戳章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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