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44號
原 告 陳信華
被 告 高晟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兆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544號
原 告 陳信華
被 告 高晟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