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志成 即 艾蜜莉 冰品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宗輝 即利連食品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