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彭仲祥
被   告  林靜敏林曉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小字第13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32元,及其中新臺幣19,000元自民國
9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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