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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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2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李貴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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