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債務人甲○○即 謝佩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聲請及保全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後,雖經本院酌定相當金額,並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貳萬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送達,惟債務人迄今仍未如數預納該必要費用,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處簡答表在卷足稽。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另保全處分聲請因更生聲請駁回,已無保全之必要,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