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15號原告乙○○
甲○○戊○○丙○○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簡觀旺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柒仟伍佰零陸元【計算式:土地價值2,370,808元(92,900×25.52=2,370,808)+房屋價值2,596,698元=4,967,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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