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1號反訴原告乙○○
15棟查反訴原告乙○○於本訴離婚訴訟書上陳明請求甲○○應賠償新台幣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請求賠償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中華民國98
家事法庭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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