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位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位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受刑人王位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7日│107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緝字第646號│7年度偵緝字第141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士簡字第364號│108年度士簡字第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24日│108年05月30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士簡字第364號│108年度士簡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7年09月10日│108年07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790號│8年度執字第4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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