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聲請人 孫樂珊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2年11月1日│13,500元│KA0000000││││ 陳政豐 ││││││├──┼─────────────┼──────────┼──────┼──────┼──────┼──┤│002│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2年12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3│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1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4│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2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5│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3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6│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4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7│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5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8│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6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09│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7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10│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8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11│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9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012│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3年10月1日│13,500元│KA0000000││││陳政豐││││││└──┴─────────────┴──────────┴──────┴──────┴──────┴──┘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