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廖建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宜慶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勞工保險爭議事件間,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林宜慶律師(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2),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蕭忠仁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