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3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四一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經郵務寄送至被告 陳報 之居所地-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五樓之三,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被告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