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332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積欠利息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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