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相對人 潘清榮
李曾桂枝 牟貴榮 即 牟李魚 嫌之. 牟秀英 即牟 李魚嫌 之. 牟秀娥 即 牟李魚嫌 之.蔡李 玉帶 李玉 霞陳 李玉華 李玉秀 李忠義 黃瑞蘭 黃瑞引 黃潘菊 黃吉文 李吳玉 梅 李馨玄 李家揚 李家銘 李素爭 李潘罔 李文瑞 李文櫻 楊李 文蘭 李文淑 李文鳳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潘菊、黃瑞蘭、黃瑞引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吉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清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捌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忠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牟貴榮、牟秀英、牟秀娥、李曾桂枝、蔡 李玉帶 、 李玉霞 、陳李玉華、李玉秀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潘罔、李 吳玉梅 、李馨玄、李家揚、李家銘、李素爭、、李文瑞、李文櫻、楊 李文蘭 、李文淑、李文鳳、李文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
2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黃潘菊、黃瑞蘭、黃瑞引連帶負擔百分之7;相對人黃吉文負擔百分之7;相對人潘清榮負擔百分之20;相對人李忠義負擔百分之17;相對人李曾桂枝、牟李魚嫌、蔡李玉帶、李玉霞、陳李玉華、李玉秀連帶負擔百分之42、相對人李潘罔、李吳玉梅、李馨玄、李家揚、李家銘、李素爭、李文瑞、李文櫻、楊李文蘭、李文淑、李文鳳、李文華(李文華部分為另行判決)連帶負擔百分之7。其中牟李魚嫌於民國97年7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牟貴榮、牟秀英、牟秀娥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7月20日雄院高100團字第1001838號函附卷可參,則牟李魚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法應由其繼承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聲請人繳納│├──────┼───────┼───────────┤│土地複丈費│71,000元│聲請人繳納│├──────┼───────┼───────────┤│合計│80,140元││└──────┴───────┴───────────┘附表二:
┌───────┬────────┬─────────┬────┐│當事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備註│││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黃潘菊、黃瑞蘭│7/100│5,610元│訴訟費用││、黃瑞引│││連帶負擔│├───────┼────────┼─────────┼────┤│黃吉文│7/100│5,610元││├───────┼────────┼─────────┼────┤│潘清榮│20/100│16,028元││├───────┼────────┼─────────┼────┤│李忠義│17/100│13,624元││├───────┼────────┼─────────┼────┤│李曾桂枝、蔡李│42/100│33,659元│訴訟費用││玉帶、李玉霞、│││連帶負擔││陳李玉華、李玉│││││秀及牟李魚嫌之│││││繼承人牟貴榮、│││││牟秀英、牟秀娥││││├───────┼────────┼─────────┼────┤│李潘罔、李吳玉│7/100│5,610元│訴訟費用││梅、李馨玄、李│││連帶負擔││家揚、李家銘、│││││李素爭、李文瑞│││││、李文櫻、楊李│││││文蘭、李文淑、│││││李文鳳、李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