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689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第
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松山與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就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達成協商之合意,惟告訴人 李秉芬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依上開條文規定,即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