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火龍洪山霖洪芳山洪金和洪金坡 、洪國章、 洪錦河洪君保洪君照洪金山洪炎坤洪文欽 、洪敏博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897元【計算式:9,777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559.9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3/64(原告權利範圍)=71萬4,89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