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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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火龍 、 洪山霖 、 洪芳山 、 洪金和 、 洪金坡 、洪國章、 洪錦河 、 洪君保 、 洪君照 、 洪金山 、 洪炎坤 、 洪文欽 、洪敏博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897元【計算式:9,777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559.90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3/64(原告權利範圍)=71萬4,89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