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6號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764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子○○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子○○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犯竊盜罪,為本院90年度訴字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同年間因業務侵占罪,為本院91年度訴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定執行刑為2年6月,甫於95年1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26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4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6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6月17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思悔改,再為下列之犯罪行為:
㈠於96年5月28日自臺南縣永康市搭乘興南汽車客運公司(
下稱興南客運)巴士前往臺南縣楠西鄉昭興村,發現該村公車站牌附近產業道路地處偏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翌日凌晨,在該村上開產業道路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等8人所管理使用之白鐵製電箱蓋共計8片得手(起訴書將犯罪日期誤繕為96年6月1日,業經蒞庭檢察官於審理期日更正為96年5月29日)。
㈡於96年5月30日凌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在上開台南縣楠西鄉昭興村興南客運公車站牌附近產業道路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癸○○等4人所管理使用之白鐵製電箱蓋共計4片得手(起訴書將犯罪日期誤繕為96年6月2日,業經蒞庭檢察官於審理期日更正為96年5月30日)。
㈢於96年5月31日凌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在上開台南縣楠西鄉昭興村興南客運公車站牌附近產業道路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3所示午○○○等6人所管理使用之白鐵製電箱蓋共計6片得手(起訴書將犯罪日期誤繕為96年6月3日,業經蒞庭檢察官於審理期日更正為
96年5月31日)。嗣於同年6月3日下午,子○○將上開竊得之白鐵製電箱蓋共18片持往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之「西勢資源回收場」,以新臺幣2,000餘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之 林秀琴 。適警方於同年6月4日9時30分許,至上開「西勢資源回收場」執行查贓勤務時,發現該批白鐵製電箱蓋來源可疑,經調閱相關收購登記資料,始查獲上情。
㈣子○○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上開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96年6月17日9時許,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經警通知其於96年6月19日6時15分許前往警局採尿,經檢驗結果,其所採尿液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甲○、戊○○、庚○○、己○○、乙○○、辛○○、丙○○、癸○○、申○○、午○○○、辰○○、 羅洪素 卿、寅○○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竊盜部分)、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施用毒品部分),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案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經被告同意採為證據,且無事證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第1項等規定,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被告子○○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對於附表編號1、2、3所示期日凌晨,在台南縣楠西鄉昭興村興南客運公車站牌附近產業道路上,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2、3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甲○等18人所管理使用之白鐵製電箱蓋共計18片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林秀琴、甲○、戊○○、庚○○、己○○、乙○○、辛○○、丙○○、癸○○、申○○、午○○○、辰○○、 羅洪素卿 、寅○○、被害人丑○○、壬○○、未○○、卯○○、巳○○等於警詢證述之事實相符,並有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暨扣押書、林秀琴收購登記資料、刑案現場照片22張與贓物認領保管單18紙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另訊之被告對於96年6月17日9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海洛因1次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自白亦與事證相符,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亦堪認定。
三、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70年台上字第289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第55條前段所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學理上所謂想像競合犯,係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此種犯罪形態與數罪併罰,係出於各別之犯意,實施數個之所為,獨立構成數個犯罪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70號裁判要旨參照)。被告於96年5月29日凌晨、96年5月30日凌晨與96年5月31日凌晨,在臺南縣楠西鄉昭興村興南客運公車站牌附近產業道路,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甲○等18人所有或管理之白鐵製電箱蓋,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在不同時日所為之竊盜行為態樣雖相同,惟其行為係在三日內分別實施,在時間差距上,已可按日為明確之區分,則其在不同日內所為之犯行已難認係在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其次,被告在同一日內所為之竊盜行為,均在凌晨時分,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那些都是農田工寮所使用的電錶箱下方的開關箱蓋子,有些是裝在台電電桿的下面,有些是裝在工寮的牆壁上,我是順著路走過去,搜尋路旁的電錶箱,如果沒有上鎖可以徒手打開的,我就下手行竊」等語,顯見其在同一日內所實施之竊盜犯行,係出於一個單一竊盜之意思決定,在○○○區○○道路旁,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各該竊盜行為難以強行分開,依社會通念,在法律上應視為包括的一個竊盜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係財產監督權,系爭白鐵製電箱蓋之監督使用權既分屬不同被害人,被告在同一日緊密接近之時、地內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係以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竊盜罪處斷。其分別在96年5月29日(即附表編號1)、96年5月30日(即附表編號2)與96年5月31日(即附表編號3)所實施之竊盜罪,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竊盜行為,均係出於同一竊盜決意之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論以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容有誤解。至被告於96年6月17日9時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上開竊盜罪間,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前於89年間犯竊盜罪,為本院90年度訴字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同年間因業務侵占罪,為本院91年度訴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定執行刑為2年6月,甫於95年1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26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4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58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6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6月17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各該判決與不起訴處分書核閱無訛,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且在前案所犯竊盜與業務侵占罪所處之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曾有煙毒、竊盜與業務侵占等前科,素行不佳,其四肢健全,具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不思努正當營生,竟圖不勞而獲,並再度施用毒品,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盜之財物價值非鉅,業經警方查獲後返還各被害人,所致被害人之損害尚屬輕微,及其施用毒品犯行,在性質上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對社會大眾尚不致造成重大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96年度訴字第1598號)│├──┬─────┬───────┬────┬──────┬───────┤│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竊得物品│管理人姓名│罪名與宣告刑│├──┼─────┼───────┼────┼──────┼───────┤││96年5月29│臺南縣楠西鄉65│白鐵製電│告訴人甲○││││日凌晨不詳│號之3旁之產業│箱蓋1個│││││時間│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戊○○│││││萊宅段50之3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庚○○│││││萊宅段61之3地│││││││號上之產業道路│││││├─────┼───────┼────┼──────┤││⒈│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己○○│竊盜,累犯,處││││萊宅段22之39地│││有期徒刑陸月。││││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乙○○│││││萊宅段39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被害人丑○○│││││萊宅段53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辛○○│││││萊宅段54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丙○○│││││萊宅段75之5地│││││││號上之產業道路││││├──┼─────┼───────┼────┼──────┼───────┤││96年5月30│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癸○○││││日凌晨不詳│萊宅段77之93地││(起訴書誤繕││││時間│號上之產業道路││為 楊登如 )│││├─────┼───────┼────┼──────┤│││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被害人壬○○│││⒉││萊宅段77之59地│││竊盜,累犯,處││││號上之產業道路│││有期徒刑肆月。││├─────┼───────┼────┼──────┤│││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被害人未○○│││││萊宅段177之3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申○○│││││萊宅段174之10│││││││地號上之產業道│││││││路││││├──┼─────┼───────┼────┼──────┼───────┤││96年5月31│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 林謝來 ││││日凌晨不詳│萊宅段173之8地││好││││時間│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辰○○│││││萊宅段126之6地│││││││號上之產業道路│││││├─────┼───────┼────┼──────┤││⒊│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被害人卯○○│竊盜,累犯,處││││萊宅段172地號│││有期徒刑陸月。││││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羅洪素│││││萊宅段149之29││卿│││││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被害人巳○○│││││萊宅段9之29地│││││││號上之產業道路│││││├─────┼───────┼────┼──────┤│││同上│臺南縣楠西鄉│同上│告訴人寅○○│││││萊宅段9之29地│││││││號上之產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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