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昀彥
羅翊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零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