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55號原告乙○○
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莊景智 律師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奕雄 律師被告戊○○
參加人丁○○
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