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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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鴻輝 被告 徐可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5號),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