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有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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