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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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7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戊○○
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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