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漢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浩天 法定代理人TAIZOM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並非於本院轄區,而依原告 陳明 其係因買賣契約而涉訟,而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