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陳宏榮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趙文卿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幸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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