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久,並補充:菲律賓籍之勞工DEUSIMELDAPAGULAYAN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原雇主 莊雅寵 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聘雇至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惟嗣後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七三三四二0號函撤銷上揭聘雇許可,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一五二0號函一紙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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