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台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參加人 陳財寶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