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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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債權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成芳 代理人 蔡志煌 債務人 郭玉杏 債務人許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