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0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壬○○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癸○○○
  被   告 己○○
  兼
  法定代理人 庚○○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被告丁○○、丙○○、戊○○、己○○
、庚○○、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被告壬○○、辛○○、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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