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33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出民事聲請撤銷或廢棄110年1月5日106年度國字第33號裁定狀,依其內容為對本院110年1月5日裁定表明不服,應認係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