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湯景鈞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仕儒黃鈺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萬5,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7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29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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