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60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09號原告 洪誼靜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原告 謝玉巧
黃秋賢 被告 鄭嘉昱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2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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