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智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弘 因111年訴字第5381號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