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鄞家齊 訴訟代理人 鄞麗媚
呂季穎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複代理人 王璿豪 律師再審被告 邱奕勝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高世軒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