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6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蔡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 蔡玉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玉峯。
理由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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