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判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73號聲請人AB000-A110565女(年籍資料詳卷)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告 楊昊展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368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111年度偵字第5869號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368號處分駁回再議(下稱原處分)。查原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所附送達證書查明無誤。
聲請人後於111年6月10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亦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序為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告訴、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甲○○於民國99年間結識聲請人後,基於妨害性自主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違背聲請人之意願,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共154次得逞。被告雖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法,但每次性行為均係以其他理由讓聲請人與其碰面,並在不尊重聲請人、違反聲請人意願之情況下與聲請人發生性行為,蓋依常理而論,聲請人如何可能在被告明確表示沒有愛、時不時對聲請人辱罵之狀況下,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甚至在野外幫被告口交並接受拍照,以滿足被告之性慾?被告係以蠻橫強硬、藉詞安撫、若即若離之控制手法致使聲請人陷於無法求助、難以反抗之狀態,該客觀狀態已達妨害聲請人性自主決定權之程度,被告所為自屬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應構成強制性交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嫌。
(二)被告所舉之合照均係聲請人在被告之要求下所拍攝,客觀上僅為二人之單純合照,毫無男女交往之明顯行舉,且拍攝時間甚久,無法證明被告與聲請人近年有交往,甚或性行為均在兩情相悅下所發生。聲請人雖曾向被告表示情人節快樂,然隨後即遭被告辱罵,顯非一般男女朋友會有之相處及對話。被告曾於109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表示不再愛聲請人,然被告卻於偵查中自承最後一次發生性行為係於110年9月間,在在顯示被告與聲請人發生性行為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實則被告歷來均係以上位者之姿態對聲請人呼來喚去,強迫聲請人在野外與被告性交或幫被告口交,以滿足個人私慾,絲毫不尊重聲請人之個人意願。原不起訴處分及原處分均聽信被告片面之詞,原不起訴處分甚至認定聲請人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顯有違法。原不起訴處分雖指摘聲請人自述遭被告強制性交後,未利用脫離被告之機會,即刻報警或向人求救,亦未拒絕與被告碰面,仍多次與被告前往飯店投宿、偕同他人共赴日本旅遊,並多次、密集前往被告位於桃園、新竹之住所等等,然聲請人已再三表示之所以未即刻報警並與被告反覆見面,係因苦無證據,須待蒐集證據完畢後再尋求司法途徑將被告繩之以法,蓋客觀證據資料已顯示聲請人與被告並無交往關係,生活圈亦無交集,更無任何共同朋友,被告亦一直未提供真實身分使聲請人知悉,若非聲請人在偶然情境下得知被告之年籍資料,聲請人根本無從報警。被告每次性行為後均會湮滅證據,使聲請人在證據不足之情形下,僅能違背其本意地再次聽從被告之要求會面,然當聲請人終於取得相關證據後,卻迎來檢調單位之質疑。若聲請人係自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聲請人豈會將歷次性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模式逐一記載?又聲請人何須刻意保留相關跡證?可見原不起訴處分及原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且明顯係檢討被害人之行為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起訴法定原則,故當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達本條所定之起訴門檻時,除有符合同法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情形外,檢察官均應提起公訴,並無起訴裁量權。其次,本條所定之起訴門檻,係指依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之全部事證,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達「獲致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之程度。此項起訴門檻固然不必達到法院諭知有罪判決之「毫無合理懷疑」心證門檻,但仍與單純之懷疑、臆測有所不同,不可不辨。而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目的,僅在藉由外部機關監督檢察機關是否恪守上揭起訴法定原則,非在監督檢察機關是否窮盡調查之能事,更非交由法院代替檢察機關續行偵查。準此,倘若依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之全部事證,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達「獲致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之程度,檢察官卻違背起訴法定原則,逕為不起訴處分,此項違誤固屬法院於交付審判程序中應予糾正之範疇,然若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之全部事證未達起訴門檻,縱使檢察官有疏漏調查之情形,亦屬檢察機關內部自我糾正之範疇,尚非法院於交付審判程序中所能置喙。
三、經查:
(一)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本案被告固不否認與聲請人有多次發生性交行為之客觀事實,然辯稱各次性交行為均係出於雙方合意等語。上揭條文既將「違反意願」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則必須檢察官於偵查中調查之各項事證,足以證明被告與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性交行為中,被告有「違反聲請人意願」之事實,檢察官始能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名將被告提起公訴。
(二)關於原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調查之各項事證:
1、聲請人於警詢時陳稱:我第一次是於89年10月9日晚間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麗新汽車旅館遭被告性侵,被告先數次觸碰我的下體,後於翌日凌晨2至3時許以生殖器直接進入我的陰道,後來的153次性侵過程與該次類似,被告每次都是強行插入後再體外射精,且都強迫我跪在他的生殖器旁,以手壓我的頭部幫被告口交直到射精,我有跟被告說你有經過我同意嗎?被告都說幹妳還需要妳同意?後就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逼我就範,我有抗拒並詢問是否有尊重我的意見,當被告脫我衣服時我有阻擋,但被告都用力量要我就範,當下我並不同意發生性行為,我於110年9月時確認這一切的行為是屬於性侵害行為等語(見原不起訴處分卷第20─23頁),然此為聲請人之單一、片面指訴,在無其他客觀事證佐證之情形下,尚難遽認聲請人指訴之情節為真。而聲請人於警詢時手繪之空間示意圖(見原不起訴處分卷第29─57頁),與聲請人本人之陳述無異,亦無法補強聲請人指訴內容之可信性。另被告雖曾於通訊軟體LINE上向聲請人表示:「為了報答妳,我決定晚上幹翻妳」等語(見原不起訴處分卷第69頁),然所謂「幹翻」在語意上僅有熱烈發生性行為之意思,無法證明被告與聲請人之性交行為是否違反聲請人之意願。
2、聲請人復於偵訊時陳稱:我沒有跟被告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最後一次被被告強制性交是在2021年9月5日晚上7點。
地點在被告新竹市的住處,那時候我在整理我的背包,後來被告把我壓制在床上,被告的性器官直接插進我的私密處,幾分鐘之後,被告要求我幫他口交射精;因為去年3月底時,被告在床上靠近書桌的位置對我性侵的同時,拿手機叫我把2021年接下來的時間記下來,被告一邊在我的私密處抽插還要我一邊記他要我記下來的時間,被告有規定我要什麼時間去他家找他。8月22日和9月4日我到被告香山區祥園路的住處,也是被告去年3月份規定我要去的時間。那是他性侵害我的過程中要求我這麼做的。從2020年9月開始,那時我人在被告的房間,被告把時間調成六、日,說我可以用他媽媽的案例做我論文的研究,但被告都沒有說要我去做性行為或性服務。2017年2月份左右,我跟被告突然聯繫上是因為Messenger的通訊軟體,被告說要用LINE聯繫,我們從那一刻就開始在LINE上面聯繫,之後被告要求我跟他和 李俐媚 這一團去沖繩,我不知道他們的關係,我也不認識李俐媚,在沖繩時,被告每次都趁李俐媚去洗澡時要求我對他做性交服務和口交服務直到射精為止。每一次被告要求我對他做性交口交服務時,我都會問被告為何要這樣子,被告就回答說我跟妳的關係還需要經過你的同意嗎。被告會要求我坐火車到新竹,但他的宿舍在桃園龜山,被告規定我在10點從臺中坐火車出發,他剛好出發去新竹火車站接我,再開車回到桃園龜山,這段過程,被告每次都要求我幫他做口交服務,我問被告為什麼,被告回答要你幫我口交我還要告訴你為什麼嗎,被告就直接把我壓在性器官上面,要求我口交,當時我在車上,被告直接用手拉我的頭壓在他的生殖器官上,我被晃得很想吐,問被告可不可以不行,被告要求我繼續,直到下交流道快到住宿的地點為止。被告對我強制性交或口交,我覺得我很憤怒,我覺得這都不是我想要做的,我從2017年4、5月、2019年3月8日、2020年3、4月時我都有跟被告說我跟你在一起不是為了要跟你打砲,我很多次跟他表明這種行為我沒辦法接受,被告跟我說他幹我需要經過你同意嗎,被告會講這句話他是仗著我第一次在2000年10月9日那個事件,被告性侵我的事件開始,被告的意圖就是因為那個事件發生了,所以我義務要對他這麼做,要滿足他的私欲等語(見原不起訴處分卷第99─102頁)。然此亦為聲請人之單一、片面指訴,在無其他證據補強之情形下,尚難逕採。
3、卷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僅顯示聲請人於110年12月2日驗傷當日,處女膜有3處陳舊性裂痕,並無明顯新傷(見原不起訴處分不公開資料卷第9─11頁),無法證明被告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聲請人意願之方法與聲請人發生性交行為。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原不起訴處分不公開資料卷第4頁),僅能證明聲請人與人發生性行為後,有保留衛生紙及棉花棒並提供予警方,上開證物無法與被告建立任何聯結。又上開證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實施鑑定,鑑定結果僅顯示:編號1衛生紙標示00000000處精子細胞層檢驗出一男性體染色體DNA-STR型別,該型別經輸入該局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比對結果,未發現相符者(見原不起訴處分卷第85─87頁),亦無法與被告建立任何聯結。
(三)關於原處分檢察官調查之各項事證:
1、聲請人所提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中,聲請人向被告表示:「情人節快樂呀」後,被告雖回覆:「快妳媽,吵死了」(見原處分卷第24頁),然此僅為一般男女間之日常對話內容,無法證明被告與聲請人間之關係(曖昧對象?情侶?床伴?)究竟為何,更與本案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事實無關。聲請人所提之另一則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雖曾於109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表示:「我愛不了妳,妳不是我想要的女人」(見原處分卷第25頁),然此亦為一般男女間之日常對話內容,故亦與本案強制性交罪之成罪與否無涉。
2、聲請人另提出口交影片1支,並經原處分檢察官勘驗後製作勘驗筆錄附卷。依勘驗筆錄之記載:畫面顯示在戶外,一人穿著長褲站立,裸露男性生殖器(只顯示下半身),由一女子手握該人生殖器為該人口交。過程中該人似說「刺激啊」,女子似說「嗯」,由女子表情無法判斷有何遭強迫口交情形(見原處分卷第29頁)。姑且不論該影片中之男子是否真為被告,聲請人於影片中幫人口交時,並無跡證顯示該舉有違反聲請人意願之情事。
(四)茲就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對原不起訴處分、原處分提出之指摘,逐一論駁如下:
1、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稱,若聲請人係自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聲請人豈會將歷次性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模式逐一記載云云。惟查,聲請人記載之各次時間、地點、方式,檢察官如何確知並非純屬聲請人所虛構?已非無疑。遑論,不排除有部分人存有一種書寫「性愛日記」之特殊癖好,故縱使聲請人每次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後均會詳實記載時間、地點、方式,亦不足以證明各次性交行為乃違反聲請人之意願。
2、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論據,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原處分對性自主權之保障不足云云。惟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2項明文揭示:「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此項公約條款依公政公約施行法第2條具有內國法效力。依本院上述認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之各項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聲請人發生性行為時有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則依公政公約揭示之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當無可能徒憑聲請人之片面陳詞,恣意起訴被告。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選擇性引用對自己有利之國際公約,刻意忽視對自己不利之國際公約,殊不可取。
3、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一再主張聲請人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二人並非男女朋友之關係云云。惟查,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意願」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非「無男女朋友關係」為其構成要件要素,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該罪之適用範圍。而性交當事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具有男女朋友關係,與該次性行為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本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徒憑聲請人與被告間並無男女朋友關係,遽認被告與聲請人發生之性交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實屬率斷。
4、被告於偵查中有提出其與聲請人之合照、社群媒體臉書貼文之動態回顧及LINE對話紀錄,作為有利於己之事證(見原不起訴處分不公開資料卷第30─45頁)。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稱,被告所舉之合照均係聲請人在被告之要求下所拍攝,客觀上僅為二人之單純合照,毫無男女交往之明顯行舉,且拍攝時間甚久,無法證明被告與聲請人近年有交往,甚或性行為均在兩情相悅下所發生云云。然查,聲請人此種推論邏輯(因被告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其與聲請人之性交行為乃出於雙方合意,故該性交行為必然違反聲請人之意願),顯屬「有罪推定」之思考模式(因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其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故被告之行為必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刑事訴訟無罪推定之證據法則相互牴觸,當無足採。
5、最後,聲請人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之行止,是否不符合所謂「性侵害被害人之典型反應」(即刻報警、向人求救、與加害人保持距離等等),本院均不予置評,以免招致「檢討被害人」、「缺乏性別平等意識」之批評。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之全部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與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性交行為中,被告有「違反聲請人意願」之事實,故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嫌疑,尚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獲致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之起訴門檻,是原處分駁回聲請人之再議,經核並無違背起訴法定原則之情形。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附表】編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行為模式189年10月9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麗心汽車旅館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行為293年5月1日新竹市香山區牛埔路之宿舍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393年7月7日聯合大學之校外宿舍4樓同上493年8月14日新竹市○區○○路00號6樓租屋處同上593年12月24日聯合大學之校外宿舍4樓同上695年1月15日聯合大學之校外宿舍4樓同上7106年4月30日上午12時30分臺中市○○○道0段00號1樓同上8106年4月30日下午3時24分同上同上9106年7月21日下午11時32分桃園市○○區○○○路0號同上10106年7月21日下午11時22分日本沖繩度假村飯店被告趁同行人員李俐媚女士進入浴室洗澡時,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11106年7月22日下午10時46分日本沖繩希望之丘海景旅館同上12106年7月23日下午21時47分日本沖繩太陽酒店同上13108年3月8日上午12時20分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14109年2月9日下午9時49分同上同上15109年2月16日下午7時17分同上同上16109年2月23日下午8時49分臺中市西屯區精品汽車旅館同上17109年3月8日下午9時30分桃園市○○區○○○路0號同上18109年3月14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19109年3月15日上午10時49分同上同上20109年3月22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21109年3月29日下午6時49分同上同上22109年4月4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23109年4月5日上午9時49分同上同上24109年4月12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25109年4月19日上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26109年4月20日上午5時49分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27109年4月26日上午11時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28109年4月26日下午3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29109年4月27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30109年5月3日下午3時49分同上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31109年5月10日下午4時49分同上同上32109年5月11日下午6時30分同上同上33109年5月17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34109年5月18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35109年5月24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36109年5月25日上午6時同上同上37109年5月31日下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38109年6月1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39109年6月7日上午11時49分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40109年6月7日下午2時50分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41109年6月7日下午11時同上同上42109年6月8日上午6時30分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43109年6月14日上午11時49分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44109年6月15日上午6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45109年6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46109年6月21日下午10時49分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47109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48109年6月28日上午11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49109年6月28日下午22時30分同上同上50109年6月29日上午6時30分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51109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國道一道中山高速公路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下桃園交流道買午餐為止52109年7月5日下午11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53109年7月6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54109年7月8日下午11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55109年7月9日上午6時30分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50分鐘56109年7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抵達目的地為止57109年7月12日下午9時20分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58109年7月13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直至射精為止59109年7月19日上午1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抵達目的地為止60109年7月19日下午2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61109年7月19日下午9時同上同上62109年7月20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40分鐘63109年7月26日上午1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抵達目的地為止64109年7月26日下午2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65109年7月26日下午9時同上同上66109年7月27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1小時67109年8月2日上午1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抵達目的地為止68109年8月2日下午2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69109年8月2日下午10時同上同上70109年8月3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1小時71109年8月9日上午11時20分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駕駛小客車搭載聲請人時,以塞車為由要求聲請人口交被告之性器官,直到抵達目的地為止72109年8月9日下午2時桃園市○○區○○○路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73109年8月9日下午9時同上同上74109年8月10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40分鐘75109年8月16日下午11時49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76109年8月17日上午3時30分不詳同上77109年8月26日下午10時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同上78109年8月27日上午6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口交30分鐘79109年8月27日下午10時同上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80109年8月29日下午2時桃園市○○區○○○路0號同上81109年8月29日下午2時同上被告要求聲請人前往打包搬家,而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82109年8月30日上午6時50分同上同上83109年8月30日上午7時30分同上同上84109年9月10日下午10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85109年9月15日下午10時同上同上86109年9月15日下午10時同上同上87109年9月26日下午9時50分新竹市○○區○○街00巷0號同上88109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89109年10月3日下午9時同上同上90109年10月4日上午7時同上被告強迫聲請人模仿A片女優性愛姿勢,要求聲請人提供早晨性服務直至射精91109年10月4日下午12時同上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92109年10月17日上午3時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福岡溫泉飯店)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並強行拍攝聲請人裸照暨攝影93109年10月17日上午7時同上同上94109年10月18日上午8時同上同上95109年10月31日下午11時49分新竹市○○區○○街00巷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96109年11月1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97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30分同上同上98109年11月7日下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99109年11月8日下午1時30分同上同上100109年11月28日下午10時50分同上同上101109年11月29日上午7時30分同上同上102109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同上同上103109年12月13日上午7時30分同上同上104109年12月31日下午11時嘉義縣○○○鄉○○村00號(櫻山大飯店)同上105110年1月1日某時嘉義縣○○鄉○○村○○○000○0號(嘉義奮起湖大飯店)同上106110年1月2日上午9時同上同上107110年1月3日上午7時新竹市○○區○○街00巷0號同上108110年1月3日下午2時50分同上同上109110年1月23日某時同上同上110110年1月23日下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11110年1月24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112110年1月24日下午7時20分同上同上113110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14110年2月6日下午11時同上同上115110年2月7日上午8時20分同上同上116110年2月7日下午6時30分同上同上117110年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18110年2月14日下午11時30分同上同上119110年2月15日上午7時30分同上同上120110年2月15日下午9時30分同上同上121110年2月16日上午11時49分同上同上122110年2月27日上午7時30分同上同上123110年2月27日下午9時30分同上同上124110年2月28日上午12時50分同上同上125110年3月1日下午7時分同上同上126110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27110年3月13日下午11時同上同上128110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29110年3月14日下午5時同上同上130110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31110年3月27日下午3時同上同上132110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同上同上133110年3月28日下午3時同上同上134110年4月2日下午11時同上同上135110年4月3日下午4時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福華大飯店)同上136110年4月4日下午11時50分同上同上137110年4月5日上午1時50分屏東縣○○鎮○○路0號(墾丁福華度假飯店)同上138110年4月29日下午11時49分宜蘭縣○○鎮○○○路00號7樓(羅東晶樺商務飯店)同上139110年4月30日上午9時50分宜蘭縣太平山國家森林公園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並強行拍攝聲請人裸照暨攝影140110年4月30日下午11時宜蘭縣○○鄉○○○路00號(香格里拉冬山河渡假飯店)同上141110年5月1日上午10時49分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被告以將陰莖插入聲請人陰道、嘴巴之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及口交行為142110年5月2日上午9時20分同上同上143110年5月2日下午7時30分新竹市○○區○○街00巷0號同上144110年5月22日下午11時30分同上同上145110年5月23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146110年8月7日下11時30分同上同上147110年8月8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148110年8月8日下午7時同上同上149110年8月21日下午11時30分同上同上150110年8月22日上午7時同上同上151110年8月22日下午7時同上同上152110年9月4日下午11時30分同上同上153110年9月5日上午7時49分同上同上154110年9月5日下午7時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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