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號聲請人 吳宥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文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票號碼:CH494317號及CH494319號之本票有無向相對人
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期為何?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