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黃勝池 被告 黃春勝
黃映璇 黃子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本件欲請求分割之遺產標的及遺產分割方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遺產明細表、遺產稅核定書或免稅證明書、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同年2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