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RAJANGTHINLIKIT即立吉(泰國籍)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RAJANGTHINLIKIT即立吉自執行觀察勒戒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四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KRAJANGTHINLIKIT即立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顯難以替代手段保全審判、執行,諭知自民國106年12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被告另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7年2月1日雲檢 銘倫 106毒偵1574字第1079003210號函洽借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觀察勒戒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文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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