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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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 林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政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期為何?㈡請補繳相對人陳政漢(住南投縣○○鎮○村路○○○號)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