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正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正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於106年11月9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惟因均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之被告本人,亦無同居於前開地址而具辨別事理能力得收受文書之其他接受郵件人員,乃於同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年1月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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