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文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裁定自民國98年3月1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