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自字第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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