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之請求所為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當庭表示願受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之科刑,經記明筆錄在案。依法已不得再提起上訴,竟再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